2024年七月,我在南方科技大学医院康复科就诊,被一个没有医师证的康复师正骨胸椎导致胸椎错位、神经、软组织受伤、胸椎凹陷。事后他们不仅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颠倒黑白,推卸责任。正是因为他们这种行径,感觉自己面对的不是白衣天使,让我感到无比气愤,我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咨询律师后,律师叫我先封存病历,于是我在9月23号要求医院封存病历,医院以电子病历不需要封存为由,只让医师打印出病历给我,并且没有盖医院的公章。
在我拿到自己的病复印件后,发现其中7月21号的初诊病历竟然变成复诊病历,主诉体查统统没有记录。而医院至始至终不愿意提供电子病历的操作痕迹。大家都知道,病历是作为医疗鉴定最主要的证据,不真实是无法鉴定的。 因此我没有办法鉴定起诉。

为了弄清楚病历到底是事后被篡改还是什么原因,多次向医院要求出示电子病历操作日志核对,被拒绝。要求医院依法封存电子病历,医院仅复印出纸质病历,其中不能追溯操作痕迹等信息。后我多次向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也没有拿到自己的全部电子病历资料。作为患者,我连自己电子病历所有信息都没有查看到,而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张某、桑某称医院医生没有篡改病历,现在已经按医师刘金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对医师进行警告和处罚一万元

南方科技大学医院拒绝患者查看电子病历操作操作痕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既然是修改病历,那么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病历操作痕迹属于病历的一部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南方科技大学医院给我封存的病历不能追溯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病历未看到,处罚已下达。这波操作真的很牛。不给患者查看电子病历操作痕迹,那么电子病历修改留痕设置的意义是什么?封存电子病历的意义又是什么???
在我拿到自己的病复印件后,发现其中7月21号的初诊病历竟然变成复诊病历,主诉体查统统没有记录。而医院至始至终不愿意提供电子病历的操作痕迹。大家都知道,病历是作为医疗鉴定最主要的证据,不真实是无法鉴定的。 因此我没有办法鉴定起诉。

为了弄清楚病历到底是事后被篡改还是什么原因,多次向医院要求出示电子病历操作日志核对,被拒绝。要求医院依法封存电子病历,医院仅复印出纸质病历,其中不能追溯操作痕迹等信息。后我多次向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也没有拿到自己的全部电子病历资料。作为患者,我连自己电子病历所有信息都没有查看到,而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张某、桑某称医院医生没有篡改病历,现在已经按医师刘金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对医师进行警告和处罚一万元

南方科技大学医院拒绝患者查看电子病历操作操作痕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既然是修改病历,那么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病历操作痕迹属于病历的一部分。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南方科技大学医院给我封存的病历不能追溯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病历未看到,处罚已下达。这波操作真的很牛。不给患者查看电子病历操作痕迹,那么电子病历修改留痕设置的意义是什么?封存电子病历的意义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