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卫生系统绩效工资的发放细则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全额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有关文件执行,并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除省下拨的补助资金外,其余部份原渠道解决。
2011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15000元/人、年,财政全额保障并直接拨入个人工资帐户;奖励性部分4600元/人、年,其中财政负担1000元,其余单位自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总量按市卫生局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年终报市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总量按市卫生局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分配结果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