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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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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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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东政字〔2010〕43号
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东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政府驻地所在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是本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制定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县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与县统计局配合确定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县住建局城管办(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负责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调查,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家庭进行初审。
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六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应保尽保。
第七条   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县住建局房管办应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等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县住建局房管办应按实物配租等候顺序向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楼2010-12-23 07:59回复
    东光县廉租住房地址在铁西棉纺路力科公司南边!


    IP属地:河北6楼2010-12-2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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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09 13: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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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2011-10-1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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