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燕 王雅静)2月10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贷款纠纷案,判决提供担保的该房屋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购房人李某因无力偿还房贷被某银行起诉至法院,又因该房屋的开发商为李某贷款提供了担保,某银行要求开发商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的事实清楚,虽然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不完整,但开发商为李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因此,该开发商与李某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李某拖欠房贷已久,导致贷款提前到期,且其暂时无力偿还房贷,法院调解无效后,最终判决李某偿还尚欠银行的全部房贷本息共计107000元;开发商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与李某共同偿还贷款。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替人担保有风险,在为他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在作担保前,需三思而后行,避免让“一诺千金”变成“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
河北法治报讯
原标题:河北法治报讯:购房者无力还款 担保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替人担保有风险,在为他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在作担保前,需三思而后行,避免让“一诺千金”变成“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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