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吧 关注:349,421贴子:6,949,731
  • 6回复贴,共1

工程超2万平米须先考古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新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工程超2万平米须先考古


1楼2010-12-09 15:06回复
    现行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0年10月实施,1994年8月进行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的条例对工程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作出了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同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新条例规定,进行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5万-20万元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
         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当即时向社会公布。
         至少每五年将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从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新发现的文物中,选择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3楼2010-12-09 15:09
    回复
      2026-02-25 12:25:58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表示,随着《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文物考古和保护部门在抢救性发掘中就更有了“底气”,“现在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亟需这部保护条例出台。”据了解,为了适应建设发展中对文物的保护,仅2009年,全省文物考古发掘面积就达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以来全省考古发掘面积之和。但问题也凸显了出来,在上世纪80年代全省文物普查时,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16000处,不过根据最近的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其中已经有1603处已经消失。
      


      4楼2010-12-09 15:11
      回复
        擅自开工毁坏文物最高罚100万
             《条例》还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后,应立刻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考古部门。”谢治秀告诉记者,这是一种常识,但现在很多时候一些工程单位却做不到这一点。而《条例》的出台,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如因不停工造成文物损毁,并逾期不改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巨额罚款。”但现场勘查后,发出停工通知、提出处理意见的必须是文物行政部门,而不是考古发掘单位,否则也是构成程序违法的。“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和擅自处理。”省文物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哄抢、私分和藏匿都是违法的。
        


        5楼2010-12-09 15:14
        回复
          54涐


          8楼2010-12-10 08:32
          回复
            对东平建设有一定的影响( ⊙ o ⊙ )啊!


            9楼2010-12-10 15:26
            回复
              


              10楼2010-12-17 00: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