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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法官证据末经调查枉法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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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信
举报人:张国成联系电话:15845210619电子邮箱:a6329683@qq.com日期:2025年2月19日
被举报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诗言拜泉县龙泉镇政府
举报事项:1. 拜泉县人民法院法官王诗言在审理张国成与龙泉镇政府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不作为、扯皮推诿、串通龙泉镇政府的行为,导致案件处理不公。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隐瞒真相,未采纳关键证据,通过主观推断规避法律规定,错误认定张国成自借出档案之日起已知晓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判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3. 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部分证据,未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采纳情况及理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事实与理由:1. 错误认定诉讼时效:法院错误认定张国成自借出档案之日起已知晓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判定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已收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能视为解除。2. 证据审查不全面: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部分证据,未在判决书中说明证据采纳情况及理由,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3. 程序违法:法院未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未公开判断证据的理由和结果,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违反了法定程序。4. 电话录音未采纳:法官未采纳关键的电话录音证据。5. 网上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信息表未调查:在2014年8月13日,张国成前往拜泉县劳动局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空白表两张,工作人员表示填写后即可生效,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调查。
诉求:1. 要求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审理张国成与龙泉镇政府的劳动争议案件,并给予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 若无法恢复编制,要求龙泉镇政府提供以下七份资料: - 劳动关系原件 - 退工单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记录 - 薪资证明 - 辞职补偿金 - 拖欠的工资
附注: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投诉举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张国成日期:2025年2月20日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2-20 01:16回复
    https://weibo.com/5534498438/5135545959711585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2-26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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