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一贴提供待岗通知书照片。概况(公司原本是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谈赔偿情况的时候没谈拢。被安排待岗。)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也找了地方性法规,也没找到相关词条。 现在想请大家找一下最后一句的相关规。前10个月都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最近两个月就按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我现在要找到相关条例作为驳回依据。谢谢各位大佬了。也不知道人社厅这个热点问题的答复能不能作为抗辩的依据。






亨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