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部分老师的言行已经(不说严重,影响是肯定的)严重影响的学生的心理素质的正常发展。
据我所知,别的班不说单说三年级6班。某日早读,学生来晚4分钟,被老师罚站4天,学生来晚的理由是没穿校服,被门口的值日生“抓”住,所以才来晚了。事情并没有结束。次日此生又一次来晚,3分钟。老师让他再站3天,一共7天,今天纯属迟到,被罚站也没什么好说的。下午,此生没有来迟到,可别的学生(大约4.5个的样子)来的比较晚了。班主任在别的任课老师上课期间大声吼道:“迟到被罚站的都坐下,下课一人到班长一天2元的给我交班费,我看谁还这么不要脸!”吼完,转身走出教室。
上边被罚站和被交钱,我就是想问下老师是有权利让学生发展,可他们有权利让学生们交钱吗?还好意思说“班费”!
最可气的就是此班的班主任体罚学生,每当学生默写不过关时,班主任让你选择交棒棒糖,还是打手。有是他不高兴了连糖也不让你交,直接打手!
体罚我也看过去了,但我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一个老师竟然在课堂上口吐脏话。还是一个早读,班主任突袭检查英语课本上的作业(是星期2的一个早读,由于昨天作业的中心在别的本上,老师布置作业是也只是提了一下,所以部分学生没写),看到这么多人没写,班主任在讲台上拍这课桌大骂到:“去你妈的。敢欺负老子是不是?”关于这位班主任我不敢说整个9中都知道他,但我可以保证9中的整个三年级都知道他的大名!有关这位班主任辱骂学生的是还有很多。
我也是一名学生,站在老师们的立场上我知道老师们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可这为班主任的言行实在让我想不到他是在为学生着想!
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位班主任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据我所知,别的班不说单说三年级6班。某日早读,学生来晚4分钟,被老师罚站4天,学生来晚的理由是没穿校服,被门口的值日生“抓”住,所以才来晚了。事情并没有结束。次日此生又一次来晚,3分钟。老师让他再站3天,一共7天,今天纯属迟到,被罚站也没什么好说的。下午,此生没有来迟到,可别的学生(大约4.5个的样子)来的比较晚了。班主任在别的任课老师上课期间大声吼道:“迟到被罚站的都坐下,下课一人到班长一天2元的给我交班费,我看谁还这么不要脸!”吼完,转身走出教室。
上边被罚站和被交钱,我就是想问下老师是有权利让学生发展,可他们有权利让学生们交钱吗?还好意思说“班费”!
最可气的就是此班的班主任体罚学生,每当学生默写不过关时,班主任让你选择交棒棒糖,还是打手。有是他不高兴了连糖也不让你交,直接打手!
体罚我也看过去了,但我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一个老师竟然在课堂上口吐脏话。还是一个早读,班主任突袭检查英语课本上的作业(是星期2的一个早读,由于昨天作业的中心在别的本上,老师布置作业是也只是提了一下,所以部分学生没写),看到这么多人没写,班主任在讲台上拍这课桌大骂到:“去你妈的。敢欺负老子是不是?”关于这位班主任我不敢说整个9中都知道他,但我可以保证9中的整个三年级都知道他的大名!有关这位班主任辱骂学生的是还有很多。
我也是一名学生,站在老师们的立场上我知道老师们恨铁不成钢的心情,可这为班主任的言行实在让我想不到他是在为学生着想!
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位班主任是否已经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