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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爸是李刚” 一审判决... 这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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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儿子一案判决结果,天理何在! 李一帆案判决结果:李一帆因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监外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李一帆被实习单位开除,李刚被调往其它分局做副局长。张晶晶已经给河北大学及保定**局北市区分局软禁在医院,禁止媒体记者采访。同时河北大学已经将死者和伤者的同一宿舍室友女生(现大一)全部保研。
然后各自相安无事的继续生活,做个白领,上白领团购网小资的团个东西,和同事们嬉笑玩闹,日子就这样被日了吗?
    
      这就是最后的结果吗?
    
      着过结果,很显然没有太出乎我们的意料,因为我们是中国人,在中国的社会上这种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既然见怪不怪,为什么我还是会气愤?有人说,我见过的太少了,当这种事情经常发生的时候,我也就见怪不怪了。
        
      我想,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我身边,如果那个死伤者是我的同学,我会怎样?我会把心里想的统统说出来吗?我会对记者媒体讲解事情的经过吗?我会宁可拒绝接受保研的名额而要说出来事实吗?不会的,我不会,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学校、**局随时可以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我软禁我或者是神不知鬼不觉的让我消失。相比之下,我还是会接受沉默者的角色。
        
      从小受到向往光明的教育,今天突然崩溃了,黑暗存在在任何角落,甚至光明都拿他没有办法。权力可以带来金钱,金钱又能增加权力的砝码,权力和金钱能让人沉默,能买下鲜活的生命。
        
      从小就知道,勤劳能带来幸福,一次次看到披着人皮马甲的城管欺凌多病的老头老太太,一次次听说某某局长资产近千万,这种想法突然没有了。勤劳的人不一定能幸福,只有懂得“霸占”才会得到的更多。
        
      从小知道,日本侵略过我们,美国人也对我们虎视眈眈。可是,现在我不会这么想了,起码日本现在不会欺负到我们家门口,起码美国不会明目张胆地撞死人赔钱了事。在社会主义的红旗下,我们要时刻为了安全考虑,说不定某时某刻突然出现的管二代的豪车就夺了小命,然后被光明正大地把小命买了去。
      
      这样的事情以前发生过很多,以后还会继续发生,也许那个时候,我就彻底“醒悟”了吧!
转帖~~



1楼2010-11-19 01:02回复
       监外执行       serving sentence outside the prison under surveillance       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 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法院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具有上述疾病、怀孕等情况,即可以决定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2楼2010-11-1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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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1 22: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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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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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3楼
      出来也八九不离十吧...


      4楼2010-11-19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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