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学者斯密特(Schmitter, 1974:85 131)对法团主义的经典定义是, 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 它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 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结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 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以及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 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 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代表性垄断地位, 作为交换, 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以及组织支持等方面, 受到国家的必然控制。
另一位学者威亚尔达(Wiarda, 1997:23)强调, 可以将“法团主义界定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 一些主要的社会团体(劳工、企业、农民、军方、族群、部落或恩待团体、宗教组织)和利益全都被整合到政府的体系之中, 而经常是以一种垄断为基础, 或者基于国家的指导、定向、训导和控制, 使之能够达到协调性的国家发展”。威亚尔达的定义将法团主义视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组织体系”, 并把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全都组合到政府的体系之中”。
按照A.考森、威亚尔达等人(Schmitter, 1974; Cawson, 1986:38;威亚尔达, 1997)的论述, 以法团主义为基础而结成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常规性互动体系具有如下特点:(1)有国家参与, 社会参与则以功能团体的形式出现, 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资格和权力; (2)这个建制的中心任务是把社会利益组织整合到国家决策体制之中, 因而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结构联系; (3)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团体, 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咨询的责任; (4)社会团体之间是非竞争的关系; (5)进入决策过程的社会团体数量有限度性; (6)在体系内, 各社会团体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 (7)社会团体在自己的功能领域中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 (8)作为交换, 对这些团体的领袖选举、利益诉求和组织支持等事项, 国家有一定程序的管制。
法团主义国家在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因为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依靠政府与职业团体进行国家治理的。但法团主义的实践又无处不在,职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或者辅助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情况在全球都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