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陈诗海对审判部门及中级审判部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提出投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陈诗海请求纠正其认为的冤假错案,撤销相关判决裁定,并对涉事审判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追责,以还自己清白并维护法律尊严。
据了解陈诗海,1965 年出生,上栗县桐木镇枣木村人。2011 年 1 月 1 日,他驾车经过张某长家门口时,双方因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陈诗海称,是张某长先动手意图伤害自己,他出于本能进行格挡防卫,随后双方互相扭打,均有受伤。然而,检察部门以栗检刑诉 [lbk]2012[rbk] 6X号起诉书指控陈诗海犯故意伤害罪,张某长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陈诗海认为,两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首先是事实认定错误,他坚称张某长的受伤程度未达重伤级,且双方在殴打时均赤手空拳,自己并未持凶器刺伤张某长眼部,而两审审判部门却依据不真实、不科学的鉴定结果判决其赔偿。
在案件审理查明部分,陈诗海指出审判部门表述存在言语引导,强调张某长仅用拳头攻击,却未说明自己也是赤手空拳致伤张某长。同时,张某长曾虚假陈述称陈诗海持四五厘米小D刺伤其眉毛上面位置,但所有证人证言均证实双方是互殴且未使用武器,公诉部门在庭审中也未出示所谓 “凶器”。陈诗海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依据相关规定,他是为制止张某长的不法侵害才出手,自始至终只有防卫意图,即便认定为互殴,也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陈诗海还质疑一审、二审审判部门的审判过程。他表示,审判部门审判人走过场审理,直接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定案,未依法审查证据和事实。陈诗海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疑问,其自己的司法鉴定结果由上栗鉴定中心出具,而张某长的鉴定结果来自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他认为该机构鉴定资质存疑,其鉴定结果不应直接采信。
从医院治疗结果看,陈诗海称张某长仅眉毛上面位置有轻微伤,并非眉毛,伤口仅 0.2 厘米,根本不构成重伤及七级伤残,萍乡医院也曾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但一审审判部门却依据张某长通过大学附属医院伪造的病历所做鉴定匆匆结案,认定是伤其位置为眼睛,从而判决陈诗海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审判部门未纠正一审错误,在事实未查清情况下维持原判,未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2019 年,陈诗海向中级审判部门申诉被驳回。他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因为整个案件过程中,检察部门和审判部门未对 “凶器” 进行质证,仅凭张某长个人陈述认定凶器存在证据不足,且鉴定结论也未提及张某长为 “凶器” 所伤。
除此之外,陈诗海还表示,张某长的鉴定报告属于造假。2011年1月1日案发,张某长入院后4日医院做出伤情鉴定,医生明确告知非眼睛问题,当月8日,张某长与在检察部门工作的兄弟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出一份虚假病历,于10号回检察部门做出假伤情鉴定报告,此鉴定未有当事人陈诗海在场,于是陈诗海要求陪同张某长重新鉴定伤情,但张某长推脱掉。之后审判部门要求的恢复期为三个月,张远长未到期限又独自去做了份假伤情鉴定,同年4月8日要求赔偿300万,于是陈诗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并自掏腰包且请了公证人陪同去做,但陈运长依旧推脱,不去做,最终,审判部门也以陈诗海不能提供鉴定报告为由驳回其关于鉴定报告伪造的申诉,而张某长在未有陈诗海的陪同下又独自做了假伤情鉴定,他表示,若鉴定报告没有问题,伤情为真实,张某长为何次次拖延不肯让他陪同去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该鉴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的,而审判部门未查实还采用,并且他认为审判部门应自行调卷查证而非要求他提供。而这方方面面的疑问,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审判部门也同流合污。
陈诗海案件引发公众对公正的高度关注。此案件后续走向如何,相关部门是否会对其投诉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将成为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案,确保公正得以彰显,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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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陈诗海,1965 年出生,上栗县桐木镇枣木村人。2011 年 1 月 1 日,他驾车经过张某长家门口时,双方因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陈诗海称,是张某长先动手意图伤害自己,他出于本能进行格挡防卫,随后双方互相扭打,均有受伤。然而,检察部门以栗检刑诉 [lbk]2012[rbk] 6X号起诉书指控陈诗海犯故意伤害罪,张某长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陈诗海认为,两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首先是事实认定错误,他坚称张某长的受伤程度未达重伤级,且双方在殴打时均赤手空拳,自己并未持凶器刺伤张某长眼部,而两审审判部门却依据不真实、不科学的鉴定结果判决其赔偿。
在案件审理查明部分,陈诗海指出审判部门表述存在言语引导,强调张某长仅用拳头攻击,却未说明自己也是赤手空拳致伤张某长。同时,张某长曾虚假陈述称陈诗海持四五厘米小D刺伤其眉毛上面位置,但所有证人证言均证实双方是互殴且未使用武器,公诉部门在庭审中也未出示所谓 “凶器”。陈诗海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依据相关规定,他是为制止张某长的不法侵害才出手,自始至终只有防卫意图,即便认定为互殴,也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陈诗海还质疑一审、二审审判部门的审判过程。他表示,审判部门审判人走过场审理,直接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定案,未依法审查证据和事实。陈诗海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疑问,其自己的司法鉴定结果由上栗鉴定中心出具,而张某长的鉴定结果来自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他认为该机构鉴定资质存疑,其鉴定结果不应直接采信。
从医院治疗结果看,陈诗海称张某长仅眉毛上面位置有轻微伤,并非眉毛,伤口仅 0.2 厘米,根本不构成重伤及七级伤残,萍乡医院也曾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但一审审判部门却依据张某长通过大学附属医院伪造的病历所做鉴定匆匆结案,认定是伤其位置为眼睛,从而判决陈诗海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审判部门未纠正一审错误,在事实未查清情况下维持原判,未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2019 年,陈诗海向中级审判部门申诉被驳回。他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因为整个案件过程中,检察部门和审判部门未对 “凶器” 进行质证,仅凭张某长个人陈述认定凶器存在证据不足,且鉴定结论也未提及张某长为 “凶器” 所伤。
除此之外,陈诗海还表示,张某长的鉴定报告属于造假。2011年1月1日案发,张某长入院后4日医院做出伤情鉴定,医生明确告知非眼睛问题,当月8日,张某长与在检察部门工作的兄弟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出一份虚假病历,于10号回检察部门做出假伤情鉴定报告,此鉴定未有当事人陈诗海在场,于是陈诗海要求陪同张某长重新鉴定伤情,但张某长推脱掉。之后审判部门要求的恢复期为三个月,张远长未到期限又独自去做了份假伤情鉴定,同年4月8日要求赔偿300万,于是陈诗海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并自掏腰包且请了公证人陪同去做,但陈运长依旧推脱,不去做,最终,审判部门也以陈诗海不能提供鉴定报告为由驳回其关于鉴定报告伪造的申诉,而张某长在未有陈诗海的陪同下又独自做了假伤情鉴定,他表示,若鉴定报告没有问题,伤情为真实,张某长为何次次拖延不肯让他陪同去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该鉴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的,而审判部门未查实还采用,并且他认为审判部门应自行调卷查证而非要求他提供。而这方方面面的疑问,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审判部门也同流合污。
陈诗海案件引发公众对公正的高度关注。此案件后续走向如何,相关部门是否会对其投诉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将成为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此案,确保公正得以彰显,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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