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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贷款转借他人图谋“钱生钱” 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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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时个人会因资金紧张而难以直接拒绝亲友的借款请求,或是受到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选择先从信贷机构或银行借款,再将这些资金转借给他人。然而,这种转贷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为例,林先生因生意需要向邻居傅先生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尽管傅先生手头并不宽裕,但出于邻里关系和利息的诱惑,他选择从小额信贷机构借款后再转借给林先生。然而,后来傅先生也遇到资金问题,多次要求林先生还款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傅先生出借给林先生的资金来源于小额信贷机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民间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定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但借款人仍需归还出借人的本金。对于傅先生要求支付超出本金及超出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等请求,因借贷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归还傅先生借款本金,并支付从起诉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于亲友的借款请求,我们也应理性对待,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决策,避免因盲目借款或转贷而陷入法律纠纷和经济困境。
在此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IP属地:湖北1楼2024-11-23 15: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