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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读到腾讯公开信的用户,都从中读到了这种近乎垄断的强权企业所散发出的独有气息。这很令人想起《战国策》中雄心勃勃、意图六合一统的秦王对来使唐雎的傲慢,“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很不幸,我们正是这无辜的牺牲品。
      事件发生后,有网友举例说,“如果腾讯在美国,将被司法部检控:侵入用户计算机,盗窃用户资料,侵害用户隐私,妨碍用户自主选择,危害计算机系统,不正当竞争“反托拉斯条款”等罪名。企业高管将重罪入狱,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5亿美元起)和惩罚性赔偿(30亿美元起),股票立即沦为仙股,公司破产,绝无东山再起机会。”很凑巧,我在大学本科阶段的第一篇法学论文,即涉及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之诉,我可以借此佐证,这样的说法并无太大问题。从1994年7月起美国司法部就启动对微软的反托拉斯之诉,之后美国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亦继续提出反垄断诉讼,直至最终微软做出让步,和解费用高达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元。
     美国政府为何一而再、再而三与这样“伟大“的美国“民族企业”过不去?无他,正是因微软因利用自己在商业上的强权限制竞争对手、对用户实行捆绑销售,最终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市场行为要让市场机制来解决,用户的需求要让用户的脚来投票。拥有商业强权,但不要欺压用户,否则就容易变成商业流氓。微软之前车,腾讯、360,以及所有的IT企业、中国企业均可以为鉴


1楼2010-11-05 21: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