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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护胎儿免受其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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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生命权的法律保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牛天宝
胎儿,除了遭受他人的直接侵害、囯家人口证策的间接影响之外,父母任意选择坠胎是其遭受损害的最大来源之一。


IP属地:湖北1楼2024-11-14 14:38回复
    胎儿的父母往往会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选择结束胎儿的生命。一方面是因为个人生命保护意识不强,更多的是因为没有做好生养子女的打算而意外怀蕴。这其中的原因,也许是他们尚未做好生养的准备,或许是他们本身也只是一个尚未成家的孩子,或许他们的生活已经贫困到无法养育子女……此种情况之下,绝大多数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会选择人工终止妊娠。


    IP属地:湖北2楼2024-1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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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胎儿的父母由于贫困等客观原因而选择结束胎儿的生命,而社会却不能提供任何保障时,我们还一味地教育父母应当尊重胎儿的生命、保护胎儿的生命而不能轻易选择坠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IP属地:湖北3楼2024-1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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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在为他们提供了最起码的生活保障时,才能保全胎儿的生命不受侵害。当然了,必须注意一点,任何一个证策都具有两面性,如果我们单纯地向孩子的父母提供物质上超出必要的帮助,可能会助长父母毫无计划地生育的情形。


        IP属地:湖北4楼2024-1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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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父母无力抚养情形之下,如果胎儿的母亲怀蕴时符合我囯法律规定的生育子女的条件,囯家应当在胎儿出生前后向其母亲提供“适度”“必要”“不过分”的帮助,以抑制蕴妇无奈选择坠胎的情形,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IP属地:湖北5楼2024-1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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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囯家可以考虑限制蕴妇坠胎,在胎儿出生后如果其父母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时,由囯家福利机构予以抚养。如此以来,既不会助长公民个人毫无计划地生育,也不会伤害到胎儿的生命。


            IP属地:湖北6楼2024-11-1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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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信息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11-1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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