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王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采购部门经理。在一次重大采购项目中,他收受了供应商送来的巨额贿赂,然后在采购过程中,故意选择了质量较差但价格较高的产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小王被依法逮捕。【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本案中,小王作为国有企业的采购部门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小王身为国有企业采购部门经理,肩负着为企业合理采购物资的职责。然而,他却背离了自己的职责,收受供应商贿赂,以权谋私,选择劣质高价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最终,法院判决小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退赔企业的经济损失。【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小王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几个要素缺一不可,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关键。这起案件也凸显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果企业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及时发现小王的不当行为,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惩处体现了其威慑作用。通过对小王的判决,不仅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对其他可能存在类似行为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