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赵静怡2024年8月14日签发出的判决书以下所有问题,均有明确证据进行证明,恭请领导关注本案
第一、以否认原告提交过的证据方式,在判决中隐瞒核心证据。第二、没有任何证据,判决被告247万涉嫌转移财产为合理消费。第三、判案依据不是证据,而是“被告方主张显示......”。第四、混淆概念,把理财性质的108万资金认定为消费性质。第五、主观臆造判决理由,对股票判决,法官自己编造出一个理由。第六、ATM大额提现471000元,不经调查,直接认定是合理消费第七、隐瞒被告自行向法庭提交的余额宝证据,不进行质证。第八、采信被告无原件证据进行判决。第九、没有证据理由,没有合理的推断理由,随意对股值和分红判决。第十、采信被告提供的“空白”证据进行判案。第十一、对原告方提交的被告银行卡和理财帐号不调查,直接忽略。第十二、对由法庭核实的证据不进行质证,(或许就没有核实过)。第十三、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强行终止最后一次开庭的最后陈述环节。第十四、在判决中偷换概念,用银行卡进帐项充抵出帐项。第十五、法官明确认定被告银行卡有互转行为,但就是不进行调查。第十六、未将被告对财产的“所谓说明”告之原告,更没有进行质证。第十七、隐瞒被告自行向提交的对自己不利证据,没有入卷,是否消毁? (被告自行提交的这份证据,可以使赵法官无法做出股票项判决)第十八、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通篇判决逻辑混乱。
第一、以否认原告提交过的证据方式,在判决中隐瞒核心证据。第二、没有任何证据,判决被告247万涉嫌转移财产为合理消费。第三、判案依据不是证据,而是“被告方主张显示......”。第四、混淆概念,把理财性质的108万资金认定为消费性质。第五、主观臆造判决理由,对股票判决,法官自己编造出一个理由。第六、ATM大额提现471000元,不经调查,直接认定是合理消费第七、隐瞒被告自行向法庭提交的余额宝证据,不进行质证。第八、采信被告无原件证据进行判决。第九、没有证据理由,没有合理的推断理由,随意对股值和分红判决。第十、采信被告提供的“空白”证据进行判案。第十一、对原告方提交的被告银行卡和理财帐号不调查,直接忽略。第十二、对由法庭核实的证据不进行质证,(或许就没有核实过)。第十三、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强行终止最后一次开庭的最后陈述环节。第十四、在判决中偷换概念,用银行卡进帐项充抵出帐项。第十五、法官明确认定被告银行卡有互转行为,但就是不进行调查。第十六、未将被告对财产的“所谓说明”告之原告,更没有进行质证。第十七、隐瞒被告自行向提交的对自己不利证据,没有入卷,是否消毁? (被告自行提交的这份证据,可以使赵法官无法做出股票项判决)第十八、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通篇判决逻辑混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