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我编的,肯定故意弄出错误来的,按照大清律规定,捡到失物无论官物还是私物,五天之内交官,属于官物全部入官,私物的找到本主的,就一半归还给本主,一半给捡到者做打赏,三十天内无人认领,全部给捡到者。如果不交的话,查出来,都要坐赃的,特别是官物,那个要杖一百,徒三年的。而且这种情况下,就要一半给官,一半给失主,找不到失主的话,全部入官。总之呢,当时是不应与民争利的。像你说的无主金银的,在以前是可以归挖掘者的,但如果是挖掘出来的,比如一些象征权力,像鼎啊、印符什么的,就要在三十天内送官,违者不但要受惩罚,物品还要全部入官。但这个在我的答案里没有的,因而只有C是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