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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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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特征:- 散布的必须是与真相不符的虚假事实。如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例如,如实指出他人的某些缺点、错误,虽然可能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不属于诽谤。- 散布的方式主要是语言散布和文字散布。比如通过口头言语、书面文字、网络言论等方式进行传播虚假信息。-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明确指向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群体,不能是泛指或不特定的对象。
- 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例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诽谤内容,有超过五千次的点击量或五百次的转发量,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即使诽谤信息的传播次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其导致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出现严重的精神问题或极端行为,也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表明行为人有重复违法的恶意和倾向,体现了其行为的恶劣性。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诽谤的内容特别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等。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0-06 10:48回复
    实名反映:安国市烟草专卖局烟草证审批不公、违规搁置我方办证申请
    本人实名举报,以下情况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店搬迁新址,烟草局工作人员建议并多次催促我注销原址烟草证。5月19日本人办理旧证注销,即刻提交新址办证申请,被告知已受理。正常审批预计8个工作日办结,期间我方未接到烟草公司的电话及书面通知。之后被告知与闫冲烟酒店存在网点布局冲突,要求双方自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5‑8月我多次线上线下沟通,主张本人申请在先应优先审批,但申请被该局以冲突未解决为由搁置。纠纷尚未了结,闫冲烟酒店7月下旬线上提交办证,工作人员明知存在纠纷仍予以审批通过。处理标准不一,审批不公,严重损害我的合法经营权益,恳请上级调查核实。本人可提供注销、申请材料、沟通录音等证据供核查。


    IP属地:河北2楼2026-08-2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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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1 17: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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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因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遭遇安国市烟草专卖局行政程序违规、办事不公问题实名反应
      2026年5月,我按照烟草局工作人员指引,注销原有烟草证,准备迁址新办证件。2026年5月27日,我携带全部办证材料到安国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当场口头受理我的办证资料,全程有录音视频佐证。但该局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未将我的申请录入官方业务系统,也未出具任何受理、回执类书面文书,私自搁置我的办证申请。我在此期间多次咨询、跟进办证进度,工作人员一直拖延、不予明确答复。多次告知我搬离50米距离。然而,在我的在先申请被无故搁置的情况下,2026年7月,相邻的闫冲烟酒店成功申办并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我通过12313反馈问题后,仅得到口头答复,确认工作人员存在失职问题,但始终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处理结果。至此我方店面遭到恶意投诉举报无证经营,严重影响到了我方店面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我个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安国市烟草专卖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办事流程不规范、审批不公的问题,严重损害我的合法经营权益。请上级领导核查,归还我合法公民应当享受的合法办证权益。请烟草公司及市政府领导重视此次事件,不要让安国卷烟老零售户寒心。


      IP属地:河北3楼2026-08-2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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