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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 和 交通肇事 不是二选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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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是酒驾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致死+逃逸是行为和结果的认定
如果法庭认为二者皆属实的话,应当是并罪,量刑时应当是累加.
而不是选个重的判,另一个不判.


IP属地:江苏1楼2010-10-25 09:11回复
    从法律适用上说,
    1."X爸是李刚"并不能直接构成定罪的依据,但如果属实(有力证据)则可以证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对救助义务的不做为,如果导致另一当事人致死的话,应当有"故意"的认定.
    2.河大校区内道路,从交通法的角度来说应当不完全适用普通机动车道肇事.
    校区内道路应当是属于类似步行街一样的公共生活使用范畴.
    本人考的法律系但不是专业律师,也没精研过这方面,希望高人指点.
    


    IP属地:江苏2楼2010-10-25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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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9 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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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刑事案件中关于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的条款,属于民事附加,而不影响主刑的定罪与量刑.
      所以赔钱不能冲减主刑(有期,无期,死刑).


      IP属地:江苏3楼2010-10-25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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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他不是有意的”
        法律上对“故意”的认定,通俗了说:
        1.主观的故意,就是不该做的做了。(酒驾)
        2.不作为故意,就是该做的不做。(肇事后的救助)
        即指,如果违反这两条造成其他人伤亡的,应当认定“行为的故意”。


        IP属地:江苏5楼2010-10-2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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