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贺兰县法院德胜法庭庭长李瑞如此办案,能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呢?下面我来说案情,大家帮我分析下,谢谢,李瑞在(2020)宁0122民初6220号案件审判中,存在多次办案程序违法以及故意偏袒对方的情形:其一、没有给我公司送达传票,直接以电话通知开庭,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至今我公司未见到,根本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其二、在判决书中对我公司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没有采纳,也没有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和原因;其三、李瑞私下里找案外人做调查,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书面的情况说明,而该情况说明在庭审期间未公示,也未经当事人质证,就直接在判决书中分两次进行援引,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李瑞此举属于知法犯法。李瑞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曾两次虚构、捏造事实;随意篡改重要证据日期;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两次张冠李戴作枉法裁判,并做出数以十几倍的金额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好心人帮我点赞转发,维护正义,让坏人得到应有的严惩,但能否构成枉法裁判罪,我在此期待您的佳音,谢谢大家…#贺兰县法院李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