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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常见刑事罪名-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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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信罪概述
1.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定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
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二、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素
1.明知(含“猜到”“怀疑”等概括性认知,应结合一般人和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综合判断);
2.提供帮助;
3.情节严重。
备注:第一项、第二项属于入罪前提,第三项属于入罪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要素认定
1.关于“明知”的认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⑴经监管部门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⑵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⑶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不符合市场规律);
⑷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⑸频繁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
⑹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可以认定为⑺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2.关于“帮助”的认定
⑴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⑵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
3.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⑴~⑺为一般入罪标准;“此外”为特殊入罪标准)
⑴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⑵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⑶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⑸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他人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⑺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
此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IP属地:江苏1楼2024-09-10 16:51回复
    情节轻微那就不属于帮信罪了,是吧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9-1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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