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云志600万特效费的问题:
2021年5月17日
据天眼查显示,2021年5月17日,
原告:韩国IOFX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号(2018)京04民初304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欢瑞辩称,韩国公司存在严重逾期交付、交付的工作成果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等违约行为,导致欢瑞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故欢瑞公司并不认可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韩国公司无权要求欢瑞公司支付剩余的600万元特效制作费。同时,欢瑞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韩国公司返还欢瑞公司已支付的特效制作费194.16万元、违约金360万元、开具已经支付300万元款项的增值税发票等。
法院认为,欢瑞公司不能证明韩国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给欢瑞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对欢瑞公司的上述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欢瑞公司要求韩国公司开具已支付300万元款项的增值税发票的反诉请求,因CG特效合同就增值税发票有明确约定,故对欢瑞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欢瑞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及占压资金期间的损失韩国公司向被告欢瑞公司出具已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