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签约的A公司,后面并入了某集团公司,现在因为运营需求要求重新签合同改签B公司,这时候我们如果由于原公司岗位不存在被动调岗而降薪,这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可以要求薪资不变?还有由于过渡期间支付工资以去年的平均工资每月支付,但是现在B公司的管理告知我们由于上半年的收入较高,下半年签合同后将要降低我们的收入以达到平衡…我提出疑问签合同之前我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B公司的解释是现在A与B都是一个集团公司,所以薪酬都是他们支付的
?这解释铁定有问题吧?但是哥们不懂法捏
情况也稍微有点复杂,有没有老哥解释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