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院本身就不是讲理的地方,有理无钱别进来,F院不是“讲理”的地方,其中这个“理”和俗话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中的“理”是同一个“理”有着纠纷或者争议的双方,必然有着自己各自的理由和道理,打官S的时候,必然是坚定的利用自己的“理”来阐述自己的立场,争夺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理”应当是不同立场下的不同的“理”原告 被告 F 院三方搞到最后,F院一方最后一定是采取中立的立场,相对消极和被动的处理双方的争议或纠纷,既不能仅听原告的“理”也不能仅凭被告的“理”F院会用现有的法律条文、F律规则和F律原则来处理问题,总之,F院在讲规则,而不是讲所谓的“理"规则是潜在的

县在要啥证据要啥理呀?无中生有酒能办理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