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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一个小法律知识 知道的给我讲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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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那个判的重啊?


16楼2010-10-12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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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一块也是抢啊!!


    17楼2010-10-1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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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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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不轻。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相比来说,抢劫罪还是要重一点。
      以本案来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抢劫致人重伤,量刑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IP属地:山东18楼2010-10-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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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的构罪不以犯罪金额为标准,也就是17楼所说的“抢一块也是抢”,但本案行为人一开始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盗窃,而盗窃是有数额要求的,甲盗窃200块钱不构成盗窃罪,所以也就不能转化为抢劫。
        这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一般的抢劫罪不同,不能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衡量。


        IP属地:山东19楼2010-10-12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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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通过看些电视节目我还是认为入室抢劫的可能性大!


          20楼2010-10-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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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通过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取得财物,应构成典型的抢劫罪;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也认定为抢劫罪(转化型)。在此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前面的盗窃行为所涉及的数额问题。从此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具有“入户”这一情节的转化型抢劫罪并不要求先行的盗窃行为达到犯罪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而按照刑法第269条之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应构成犯罪,这种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的混乱、定罪量刑的困惑。
            


            22楼2010-10-1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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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越权了。
              关于定罪的问题应由法律规定,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些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而对于转化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法律规定的已经非常清楚了,没有再解释的必要了。并且最高院关于“入户盗窃,无论是否构成盗窃罪,都能转化为抢劫罪”的解释中很明显已经违背了《刑法》的规定。
              


              IP属地:山东23楼2010-10-1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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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3楼
                ding


                24楼2010-10-1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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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0: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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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达到 “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定罪。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二)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转化型抢劫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三)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转化型抢劫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综上,犯罪嫌疑人叶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26楼2010-10-1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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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所说的这个案例,我也首先考虑定抢劫罪,但如果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套,就理性的认为不能定抢劫罪了。
                    这应该属于法律制定的问题,关键在于不是法律规定的不清楚,而是不合理,而这只能通过人大修订法律来完善,在法律未修改完善之前,我们只能执行法律,即使它是不合理的,这也就是法律强制性的一种体现吧。
                    关于量刑的问题,最高院有较大的决定权,刑法明确规定,经最高院核准,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对于定罪问题,最高院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和解释权,这个权利在法律的制定机关,即全国人大。


                    IP属地:山东28楼2010-10-1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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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等身边的法律专家来给个正确答案


                      IP属地:山东29楼2010-10-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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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4楼
                        l请问你是做什么工作的 专业学的什么 难道我的答案不对 上周去世博了 没看帖子


                        30楼2010-10-2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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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本身有很多争议,但是作为选择题的话肯定是选择D.
                            


                          IP属地:山东31楼2010-10-23 17:02
                          回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明确规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
                            


                            IP属地:山东32楼2010-10-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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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1-23 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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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知道,但是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考试的话,我不要这一分也要坚持.


                              IP属地:山东33楼2010-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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