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是组织入婚姻组织和加入任何组织一样,有了被承认的名份,组员之间有了彼此相关的“责任、权利、利益”的相互作用关系,
(2)组员与组织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3)女的结婚前向未婚夫要彩礼,就不是在婚姻组织状态下进行的组员夫妻间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更不是对家庭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4)所以彩礼与婚姻本质意义无关,没有理由去要、去给。
(5)加入婚姻组织,是加入组织、入伙,有了社会承认的名份,个人以组员成份要向这个组织纳投名状,不是个人组员向另一个个人组员纳投名状,所以男女二人结婚,把自己可以贡献的事物交给婚姻组织就行了。
(6)个人要对组织负责。
个人干嘛非要把自己的投名状(转换为彩礼)交给另一个个人呢?这不合理呀。
个人干嘛非得强迫对方另一个个人.把后者本应交给组织的投名状.去交给自己呢?这更不合理,名不正言不顺,非常地反常。
(7)事出反常必不是吉祥事,所以要彩礼和给彩礼都不吉祥,会给婚姻埋下矛盾隐患。
(2)组员与组织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3)女的结婚前向未婚夫要彩礼,就不是在婚姻组织状态下进行的组员夫妻间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更不是对家庭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4)所以彩礼与婚姻本质意义无关,没有理由去要、去给。
(5)加入婚姻组织,是加入组织、入伙,有了社会承认的名份,个人以组员成份要向这个组织纳投名状,不是个人组员向另一个个人组员纳投名状,所以男女二人结婚,把自己可以贡献的事物交给婚姻组织就行了。
(6)个人要对组织负责。
个人干嘛非要把自己的投名状(转换为彩礼)交给另一个个人呢?这不合理呀。
个人干嘛非得强迫对方另一个个人.把后者本应交给组织的投名状.去交给自己呢?这更不合理,名不正言不顺,非常地反常。
(7)事出反常必不是吉祥事,所以要彩礼和给彩礼都不吉祥,会给婚姻埋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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