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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个账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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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下,我是个建筑企业,如果按照准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取工程进度款时间、开具发票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三个时间较早的时间点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这样的话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用合同结算借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贷方确认增值税收入,在报表上是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是这样做的:
1、使用材料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3、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按照进度百分比乘以合同价款算出来的金额)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增值税口径的收入(按照开票金额或进度款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我是小企业准则,并没有合同结算、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该怎么做呢?如果确认收入那块直接抄录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会有个增值税和企税收入确认的差异额,没有对应的会计科目啊。


IP属地:江苏1楼2024-05-07 18:07回复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直接就收到工程款时确认收入,不然你提前确认收入哪里有钱去预交税款?同时没确认收入前把成本都放在工程施工里。期末,按公司需求结转成本:想少交所得税就多结转成本;想投标贷款让利润好看就少结转,放在工程施工里作为存货列报。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5-11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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