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必须有境内伙伴才可以开发地产。不接受反驳 有种去和法律单挑。
二。凡确实是废物,起手第一波都搞不定。但凡安置搞得定,都不需要找杨多此一举。兄妹自己可以合资。当然,申极端自负也难以促成兄妹配。
三。杨是道具人。否则你经营个毛线商业地产,你纯外资有资格吗?何况杨还能替你办很多琐事解决夺地后的各种问题。
四。申无辜,但是行长纯腐败。电话指贷就是双gui行为,7月未到 申当时还在股东列表上,纯利益输送。
五。凡一直是这局的关键,无凡,行长宰了杨也拿不到任何好处,必须有境内自家人合理接盘。
六。只要梁家是大股东,小股东够弱,任何问题都可以促成大资方撤资的理由,而后就可以用第四条违规行为让小股东骗贷成立。(你不贷,怎么能骗贷成立呢)
七。小股东出局,凡拿下自己安置搞不定,贷款自己拿不到,堂妹不肯配合的,不属于他的地皮。地由集体转姓梁,除了那通对杨的电话触犯刑法(但是取证困难),一切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