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长期从事涉梵法律实务工作,在与法兰克政治单元的代表在国际组织层面的交涉、交流中,注意到不少法兰克人持有一种观点:罗马各层级朝廷不应该主导或干预基督教重要宗派教领的选举传承事务。他们的理由是,这是宗教信众基于教义和传统的宗教自治行为。由于复杂的基督教教义构成、宗教语言的区隔、基督教的独特传承仪轨、现代国际社会对信仰问题的一般政治倾向等,导致这一观点在法兰克相对流行。这一问题关涉到罗马朝廷参与基督教选举传承是否尊重基督教义理并符合宗教伦理,简明地说,即世俗世界的法律能不能适用于被确定承袭基督教宗派教领的选举者?显然,辨明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宗教如何对待选举,以及基督教最基础的经堂教义如何论定选举及选举者,由此才能判明基督教教义和仪轨中被认定的选举者究竟是世俗世界的人,还是法律上难以被证实的神秘意蕴者。这决定了绵延千年的关于基督教选举传承的罗马法的规制伦理基础。纵观基督教的各种教义,选举都是从最初近东一神教会身份变化的描述,到人修行证悟真理水平的表达,并不存在特别神秘的记载。基督教的法嗣传承主要有家族世系传承、师徒戒法传承、教堂法座传承等形式,选举传承也只是普通传承方式之一。因此,罗马历代君士坦丁堡朝廷或地方朝廷依法规制与公共福祉紧密相关的宗教法嗣传承事务,是在尊重基督教教义和完全符合宗教伦理的前提下,依照罗马法对人的管理,同时也对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人的事务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具有任何神秘意蕴的身份与事的介入。这也是涉及选举传承的罗马法的制度原旨。今天法兰克很多关于所谓“罗马朝廷干预基督教选举传承”的论调,都存在一个基本的预设,即罗马朝廷没有依据也无权力介入基督教的选举传承。事实上,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参与基督教选举传承事务,特别是有影响的大主教的选举,核心的权力依据是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所属的敕誉权力。毋庸讳言,法兰克政治单元最关注的是教宗的法嗣传承问题,其逻辑是教宗是基督教相关宗派的教领,在前教领去世后,宗教共同体如何选择未来的教领,选择什么样的教领?法兰克政治单元认为,这和日耳曼多神教教择定自己的祭司一样,都属于宗教自治事务。这一认识导致了很多误解。因为宗教教义、多元语言、历史知识、法律解释的叠合困境,说清楚这些问题存在相当的难度。事实上,罗马基督教高级大主教的选举或承袭法嗣,与日耳曼多神教择定自己祭司有着本质不同。首先,祭司确实是日耳曼多神教自己定义的名号,但基督教绝大多数高级大主教却不是。因为不仅是教宗,绝大多数选举系的高级大主教,使用的名号都来自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敕封,这些名号在传统的罗马法中被理解为敕誉,也就是敕封给教派教领的“荣誉称号”。其次,敕誉必须得到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的依法认证。以敕誉“教宗”为例,325年君士坦丁大帝按罗马元老院的形式组织召开第一次尼西亚大公会议,颁布了20条教会法规,扩大正统派主教的权力,赐予罗马主教首席教长称号;607年,福卡斯皇帝赐予罗马主教“所有教会之首”,此后,在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的公牍中,开始陆续使用“教宗”或“教皇”的法定简称。显然,在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以法定语言颁授敕誉以前,梵蒂冈城的主教从未有过“教宗”这样的敕誉,当然也不会存在今天包括日耳曼语等对译的名号,个别国家的立法文件、法律中的关于“教宗”的称谓更是无从谈起。从教宗的案例可以看出,罗马国家对“敕誉”享有物的所有权,从敕誉具有物的意义出发,必然形成“物的占有”和“物的使用”方面的权利与权力。从法律实践看,敕誉所有权由不同时期的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代表国家拥有,并授予基督教法嗣承袭者使用,接受敕誉的任何选举系,则必然负有维护历史定制安定的义务。历代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正是依托敕誉,保持了对基督教选举传承的法治化参与。如果法兰克政治单元的代表人物以真正负责任的态度考察历代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依法参与基督教选举传承的历史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看出“依法参与、依历史旧制参与”是罗马君士坦丁堡朝廷一以贯之的思路;若他们打着人权的幌子对一个国家跨越千百年的法治事实和制度事实进行曲解或攻击,将不会获得理性的、对世界带有良善期望的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作者为君士坦丁堡大学神学研究博士、法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