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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不抑兼并”之下的应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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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很多盛传宋朝“不抑兼并”,什么王朝初期一派末世景象,殊不知宋朝是有抑制兼并的政策,虽然不是主流,但是宋朝解决人地问题不是简单的用抑兼并来解决的,而是运用政策,市场,调控等去应对,历朝历代所谓抑制兼并,无一成功,反倒是宋朝有因兵祸导致的流民,有因天灾导致的流民,唯独很少有因为土地兼并造成大规模流民现象。下面我从几个角度阐述宋朝应对人地问题以及个人看法。
1,户分五等,按等摊分,按期推排。宋朝编户分官户和民户,民户细分坊郭户和乡村户,坊郭户分十等,乡村胡大部分情况下分为五等,按照户等承担相应赋税徭役,乡村第一、二、三等主户称上户,第四、五等主户称下户。宋仁宗时,尹洙上奏,建议向官府捐献粟五百斛或百斛者赐爵,三司使郑戬等反对说:“若三等之上户皆受爵号,即牙前、弓手、散从官、手力之类,悉出孤贫、浮客。”在宋神宗以前,乡村上三等户须轮流服差充职役,而乡村第四、五等户不服差役或服壮丁等役,相对保障了贫民农户的基本生存,而且考虑到财产浮动变化,宋仁宗之前是闰年推排,就是对户等重新计算财产排列户等,后固定为三年一推排。


2,土地兼并主要就是利用高利贷盘剥和强占,先说高利贷等。
首先政府干涉私债,“倚阁”私债。宋孝宗乾道时,“浙东州县旱伤至广”,皇帝下诏“倚阁残零税赋”,“尚虑形势之家驱迫偿债,不能安业,可将浙东旱伤州县下三等人户所欠私债并与倚阁住索,候来岁收成丰熟,即仰依约理还”。这也同样是官府干涉私债的一种方式。
其次是限制利息,宋廷也屡下命令:第一,“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违者没入之”,“诸路民间私债,还利过本者”,“依条除放”,实际上就是将利率控制在100%以内。第二,“未输税不得先偿私负”,确立公税重于私债的原则。
第三,“举放息钱,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禁止复利和伪造借契。
比如宋孝宗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诏说:“诸路州县约束人户,应今年生放借贷米谷,只备本色交还,取利不过五分,不得作米钱算息。”此诏明令将借贷的年利率定为50%,并且不准折算,“只备本色交还”,不允许复利计算。
意图是要将高利贷纳入统治秩序,以法律形式体现。自北宋至南宋,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贷利率上下浮动,是有复杂背景的,但其浮动的幅度大体上仍以总利率100%为基准。
3,宋朝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土地所有权的流动性。当土地不是财富唯一锚定的时候,土地的财产属性就会降低而且百姓对土地的热情会下降。
宋时土地所有权转移相当频繁,即使在落后地区也不例外。人称“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多田翁尽东其亩,祖也传之孙,三世希不失矣;父也传之子,再世希不失矣”。“江、浙巨室,有朝为陶朱,暮为黔娄者”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庄田置后频移主”,“古田千年八百主,如今一年换一家”,“前人田土后人收,后人不用心欢喜,更有收人在后头”,这些都是土地所有权流动性的写照。土地租佃制度的稳定性,正是由土地所有权的流动性维持的。由此可知,宋时的土地兼并,光是从田地数额看,主要应是在地主阶级内部,地主与官府之间进行的,地主兼并农民土地只居次要地位。
4,利用官田调配,安置流民,上节讲了,宋政府对土地流转深度参与。通过买入,籍没,官垦,绝户等等手段积累土地。
宋神宗时的《中书备对》统计各路民田为4553163宋顷61宋亩,而官田仅有63393宋顷。但另有统计“开封府界、诸路系省庄、屯田、营田、稻田务及司农寺户绝、水利田并都水监官庄、淤田司”的官田计447448宋顷16宋亩,又各路职田计23486宋顷95宋亩。以上三项官田数字是互不重复的,共534328宋顷11宋亩。
宋朝各代的官田数或多或少,有增有减,非固定不变。如宋徽宗时学田数为105990宋顷,西城所公田为34300余宋顷。“宗室官庄”也有大片田地,光是南京应天府南敦宗院就有44000宋顷。南宋后期,常熟县“民田”不足222万宋亩,“诸色官田”共20万余宋亩,民地”19万余宋亩,“诸色官地”1.6万余宋亩。宋理宗一次支拨“御庄米一万石”,供“修筑城池”之用,大致上即相当于一二万宋亩田的地租。可见宋朝的官田数是不容忽视的。在相当部分官田,包括屯田、省庄田、学田等中,却有久佃的记录。这是因为:第一,此类田产“皆子孙相承,租佃岁久”,甚至“于中悉为居室、坟墓”,“种植园林,已成永业”。第二,此类田产或“所立租则比税苗特重”,或“自二税外仍科租”,但事实上同一般税田有别。第三,此类田产往往因“岁月寖久,民又相与贸易,谓之资陪,厥价与税田相若,著令亦许其承佃,明有资陪之文,使之立契字,输牙税,盖无异于税田”。甚至“易数世后,子孙不复知其田,以为祖父产业”。第四,由于以上特点,当官府准备出售此类田产时,往往引起官员们的争议,认为“一朝夺去,遂使何归?”“乞不许卖”,不论北宋和南宋,北方和南方,都有久佃官田的情况。久佃官田的数额也相当可观,如宋高宗时,光“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供省苗二斗三升六合”,“系民户世业”也反映宋朝官田安置了一定数量的无产业者,官田民田化。
相当于宋朝运用政府职能吸收
5,随业割税以及抵当不交业官田,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类似于隋唐“授田”制度的效果。
宋太宗诏说:“民以田宅物业倚当与人,多不割税,致多争讼起,今后应已收过及见倚当,并须随业割税。”
宋真宗时规定:“应典卖倚当庄宅田土,并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钱主,一付业主,一纳商税院,一留本县。”可知倚当田产第一必须经官府正式立契,第二必须“随业割税”。“见典之人,已编于籍,至于差税,与主不殊”
但有很好的制度,难有很好的执行,也不乏产去税存的情况。
但是两宋基本上无法利用强权占田,有,也要有官府背书。“诸典田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收其一”,并经官府盖印。未经官府盖印的契约为“白契”,无法律效能。必须官府认证的交易才为合法,而且出卖土地,亲戚邻居有优先购买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卖地者的权利。
6,宋代史料无永佃一说,无明清永佃权情况。
宋时租佃特点,一是如农民不欠租,地主就不能随意刬佃,剥夺农民的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是佃农可任意转让、典押和出卖经营权。三是可以随时退佃。
佃客原则上必须编入国家户籍,作为编户齐民,这是租佃关系以外根本性的身份提高。
《宋会要》食货63之177、1之24所载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诏,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有关佃农退佃自由的最早法令:
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7,宋朝地方官积极招徕流民,按宋律客居1年即可申请入籍,而税户多寡和俸禄挂钩,导致宋朝地方官用各种手段收纳百姓附籍。
地方官为增加俸禄,将乡村客户改为乡村主户。宋真宗时,至少两次下诏说,“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仍加其俸缗。至有析客户为主,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入”。宋真宗为此令各州县“无得以客户增数”,“诸路所供升降户口”,不得“虚计”“新收不纳税浮居客户”〔196〕。宋时俸禄制度,县官依万户以上、七千户以上、五千户以上、三千户以上和三千户以下,分为五等,各州司法参军、司户参军等曹官也依五万户以上、三万户以上、万户以上、五千户以上和五千户以下分为五等。故有地方官“虚计”客户为主户,以求“加其俸缗”。
综上,虽然宋朝所谓“不抑兼并”,但通过募兵解决灾民,通过官田调剂灾民,通过市场经营吸纳闲民,通过户等差税和荒政保护贫民,是以宋朝300余年未有大规模农民起义。个人愚见,欢迎指正。


IP属地:北京1楼2023-12-05 22:03回复
    以上部分错误没有检稿,不影响阅读,抱歉。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12-0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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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6 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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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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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宋朝农民起义最多”明显是营销号故意带节奏好多年了……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23-12-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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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第五条随业割税,税随田走,有一定进步性,明朝一户逃荒,则亲邻分担赋税无疑是一种退步。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12-05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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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宋从来就没有通过什么募兵解决灾民,即便是厢军所谓的灾民也不是主流,大宋解决失地农民最好的办法恰恰是不抑兼并,不抑兼并是大宋经济发达,繁荣富足的重要因素。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12-0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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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句难听话,如果碰到人祸,不卖地活不下去,抑制兼并,你卖不了,碰到天灾,生产工具全部损坏,只有一双手和被破坏的地,抑制兼并,你卖不了地,但是人总要活下去吧,怎么安置,怎么活?没有余地和预备方案的制度,不是好制度,不要觉得抑制土地兼并老百姓就会好过,就有了保障,看似保障,只不过是把老百姓拷在地上罢了。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12-06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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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这个贴子我可以搬运吗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3-12-0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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