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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取得必须善意取得为前提,票据的无因性是以善意取得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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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31条、第32条、第87条,共同构筑了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的持票人主张抗辩。据此,票据的取得必须为善意取得为前提,票据的无因性是以善意的持票人为前提。


IP属地:河南1楼2023-11-25 09:59回复
    现在很多法院法官都很菜,就熟悉几个常用的法条,审理很多错案


    IP属地:河南2楼2023-11-2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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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9 18: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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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一般只能发生在直接的票据当事人之间,这被称为抗辩的切断。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票据债务人在一般情况下只能对存在着抗辩事由的直接对方当事人主张抗辩,而不能对其他非直接票据当事人主张抗辩,但是如果其他非直接票据当事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取得票据,即其他非直接票据当事人对取得票据存在着重大过错时,票据债务人也可以以抗辩事由对该非直接票据当事人进行抗辩。


      IP属地:河南3楼2023-11-2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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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书。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追索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持票人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即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将拒绝事由通知持票人的前手,可以使其知晓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的事实,被追索的义务已经产生,并应为付款义务做好准备。
        拒绝事由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当记载票据上的主要事项,并说明该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票据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持票人或其前手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IP属地:河南4楼2023-11-2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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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IP属地:河南5楼2023-11-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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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票据诉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
            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队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IP属地:河南6楼2023-11-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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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P属地:河南7楼2023-1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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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
                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IP属地:河南8楼2023-1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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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9 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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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IP属地:河南9楼2023-11-2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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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使用。


                    IP属地:河南10楼2023-11-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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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IP属地:河南11楼2023-11-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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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票据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IP属地:河南12楼2023-11-2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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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票据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IP属地:河南13楼2023-11-2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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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IP属地:河南14楼2023-11-2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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