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书。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追索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持票人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即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将拒绝事由通知持票人的前手,可以使其知晓承兑或付款遭到拒绝的事实,被追索的义务已经产生,并应为付款义务做好准备。
拒绝事由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当记载票据上的主要事项,并说明该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票据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持票人或其前手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发出拒绝事由的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