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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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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是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是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导致仲裁条款被确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含有选定的某一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最终可能会被确认无效。
三是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1楼2023-11-17 12: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