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传统上是依一定的法律、伦理、风俗或宗教信仰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通常与爱情及性行为有关。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组成的夫妇关系。但是其它形式的婚姻也存在,如某些地区或宗教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从法律意义而言,还存在同性婚姻。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