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各位大佬的发言,目前较为确信的情况如下,但仍然有待后续正式文件为准。
1.省、地市原则上不保留行政执法队伍,确需保留的需要向上级编制部门申请。
不保留有几种情况,①地级市原来叫支队(大队)的,更名叫XX中心等名字,承担非执法的一些工作,例如监督检查等。②直接撤销,人员下沉到区县相对应的部门去。③直接撤销,根据人员性质,回到局机关或者分流到市一级其他单位去。确需保留的,估计不会超过3支队伍,主要是那些不便于在区县分开执法的,必须要统筹管理的,或者垂管力度较大的那几个单位。
2.县级市、区层面只保留“1+5(或者6、7、8)”的一支综合执法+N个专业执法队伍。N个专业执法说法不一,但大概率不会超过8支。其他执法队伍撤销,执法事项要么收回相应的局机关,要么并给区县的那一支综合执法。人员要么回局机关,要么一并到综合执法队伍,要么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3.转编制和队伍改革不是一回事,所以这次改革和转编制没有必然关系。各个地方做法不一样,条件不一样,地级市与地级市都没有可比性,更不要说跨省的了,所以其他地方的做法没有必然的借鉴意义。
以上综合自多个帖主的情况表述,便于大家了解,做一个搬运工。
1.省、地市原则上不保留行政执法队伍,确需保留的需要向上级编制部门申请。
不保留有几种情况,①地级市原来叫支队(大队)的,更名叫XX中心等名字,承担非执法的一些工作,例如监督检查等。②直接撤销,人员下沉到区县相对应的部门去。③直接撤销,根据人员性质,回到局机关或者分流到市一级其他单位去。确需保留的,估计不会超过3支队伍,主要是那些不便于在区县分开执法的,必须要统筹管理的,或者垂管力度较大的那几个单位。
2.县级市、区层面只保留“1+5(或者6、7、8)”的一支综合执法+N个专业执法队伍。N个专业执法说法不一,但大概率不会超过8支。其他执法队伍撤销,执法事项要么收回相应的局机关,要么并给区县的那一支综合执法。人员要么回局机关,要么一并到综合执法队伍,要么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3.转编制和队伍改革不是一回事,所以这次改革和转编制没有必然关系。各个地方做法不一样,条件不一样,地级市与地级市都没有可比性,更不要说跨省的了,所以其他地方的做法没有必然的借鉴意义。
以上综合自多个帖主的情况表述,便于大家了解,做一个搬运工。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