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我所欲也,魏晨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橙而取魏晨者也。乐亦我所欲也,乖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乐而取乖也。乐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乐者,故不为非乐橙也;非乐橙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非乐橙者,故非乐橙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晨,则凡可做非乐橙,何不做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非乐橙也,由是则可以崇晨,而有不崇也?非乐橙皆有之,乐橙能勿丧耳. 一橙汁,一橙子,得之则乐,弗得则死,辱尔而与之,忠实乐橙弗受;骂尔而与之,小乖不屑也;非乐橙则不辩礼仪而受之,非乐橙与我何加焉?为一时之美、糖果之奉、所识非乐橙得我与?向为魏晨而不受,今为糖果之甜为之;向为快乐而不受,今为橙子之奉受之;向为叶烁而不受,今为香草冰淇凌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