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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问题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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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即他人之善是指,当一个人在行正义的事时,受益的往往是他人,而行正义之事的本人,则会处于不利处境。正义的人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阻碍自己获得那些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利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正义的人并不受到这样的约束.他们不但想获得自己应得的利益,还会想方设法去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人们歌颂正义,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正义好于不正义,而是因为他们乐于别人对他们正义。并由此推出,正义是愚蠢的,非理性的,因为一个人,如果不是愚蠢的,非理性的,是不会在自己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时,而不顾及自己的利益的。“如果德行的必要特征是有利于主体,那么与正义相比,不正义比正义好,不正义更符合德行的条件。责骂非正义的人,并非是害怕行不正义之事,或不屑行不正义之事,而是害怕做不正义之事被发现后承担其后果。人们对行非正义行为之事带来的结果是乐于接受的,抗拒的是行非正义之事却被发现而带来的后果。人们乐于颂扬正义的行为,是因为正义的行为会给行正义行为之人以外的人带来好处,即拘束了正义的人获取那些以他的能力能够获取的不属于他的利益。因此,不正义者获得利益比正义者更多,不正义者更为幸福。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8-24 16:18回复
    我觉得苏格拉底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进行反驳的社会契约论可以有效解决那什么药丸问题。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8-24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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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19 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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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将正义与知识相联系来论证正义才是善的。他是用类比的方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正义者只要求得到的比不正义者多,而不正义者则要求得到的比所有人都多。一个有知识的人和智者只要求比无知的人得到的多,而无知的人则希望得到的比所有人都多。因此正义的人与有知识的人更为相似,相似的人具有同样的本性,因此正义是智慧和善良,不正义就是邪恶和无知。其次,苏格拉底用正义和不正义的属性论证正义比不正义更强有力。不正义有使人相互憎恨、导致内讧的作用,而正义则可以促进人类的团结、使人和谐相处。因此,不正义使一个团体中的人不能采取一致的行动,而正义则使团体中的人团结一致,正义比不正义更为强有力。最后,苏格拉底提出了“功能说”来论证正义比不正义好,正义的人是幸福的。这个论证是苏格拉底为探讨人类应该采取什么生活方式而提出的。苏格拉底的论证如下:一是每个事物都有一种特定的功能,这个特定的功能指的是对于每个事物来说,只能由它来做的工作,或者它做得比其他的事物更好;二是如果一个事物将其功能发挥得很好,则具备了该物的德行,三是人的灵魂也有其功能,其功能就是生活,四是灵魂的德行是正义,五是灵魂一旦达到正义,那么人就会生活得很好。因此正义的人的生活是幸福的。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3-08-2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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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此词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决策过程,还包括了情感、道德、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将正义简单地归结为“非理性”并不准确。再者言,舍己为人、救人的行为并非都是基于理性的利益计算。许多人会出于内在的道德感、责任感、同情心等情感因素而做出这种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不是基于直接利益考虑,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有利的,比如维护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价值观,从而间接地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人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不仅涉及到理性思考,还涉及到情感、习惯、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单纯地用“理性”来解释人的行为并不全面。人的行为往往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因素有时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对于“正义”的理解和对于人类行为的复杂性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理性”或“非理性”。@御火千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3-08-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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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可人们歌颂正义可能并非是基于对于正义本身的理性认识,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赞扬来塑造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形象,同时也希望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人性的不完全性是显而易见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和缺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对于更好人格的追求。从全局出发的客观正义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每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都可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的辩证,实践,知行合一,逐渐接近我们所认为的正义。总之,正义非一成不变的,堕胎自由,同性恋,安乐司,固有正义观遭受不断的挑衅,我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和追求是一个复杂而持久的过程。@御火千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3-08-2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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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一般正义论”(general theory of justice)笔者指的是超越中西共时差异、古今历时差异的正义论概念。关于这个问题罗尔斯曾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 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笔者曾指出,罗尔斯对“正义论”内涵的这个规定 尚不足以称为“一般正义论”,而只能称之为“西方现代正义论”因为它所讨论的内容仅仅涉及现代社会的制度。但无可否认,罗尔斯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正确的,即:正义论所讨论的内容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社会的主要制度”。更简洁地说 正义论所讨论的就是制度建构问题;鉴于制度乃是某些社会规范的制度化的结果(并非所有社会规范都可以制度化),笔者通常称之为——“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这就是说 正义论是关于制度正义的理论。因此,笔者在区分“正义”的两种用法时指出“行为正义”是指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 这并非正义论的课题;而“制度正义”则是指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本身是否正义、是否符合正义原则,这才是正义论的课题。@御火千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7楼2023-08-2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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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丽厕 @御火千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23-08-29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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