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灶待遇者
(1) 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的高级干部、委员等;
(2) 厅、司长及其他同级人员中,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0年以上者。所谓“参加革命工作”就 是指入党、入伍的资历。
(3) 正副处长及其他同级人员中,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年以上者。也就是抗日战争以前入党、入红军的干部。
(4) 参加革命机要工作连续期满15年以上者。
享受中灶待遇者
(1) 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各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参加革命工作期满8年以上者。
(2) 一般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年以上的,及期满1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安心工作者。也就是主要按照党龄、军龄计算。
(3) 会计、审计、医生、司药、护士、机要、报务、文书、印写、档案、演员、研究员、编译、记者等人员能掌握业务,安心工作,从事该项工作连续期满8年以上者。
凡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民主人士及专门技术人员,按职务评定灶别不计年限;但中央机关须经部长以上、地方机关须经省主席以上首长批准。
供给制的变通——包干制
1950年,干部们的供给制大部分变通为“包干制”。就是由各单位(国家机关)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者自行处理。主要在伙食方面,自己向食堂购买“饭票”等。至于服装(干部服)还是由组织上按级别发放;住房,还是由各单位按级别分配。
(1) 中央人民政府及政务院的高级干部、委员等;
(2) 厅、司长及其他同级人员中,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0年以上者。所谓“参加革命工作”就 是指入党、入伍的资历。
(3) 正副处长及其他同级人员中,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年以上者。也就是抗日战争以前入党、入红军的干部。
(4) 参加革命机要工作连续期满15年以上者。
享受中灶待遇者
(1) 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各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方机关正副县长级,参加革命工作期满8年以上者。
(2) 一般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期满12年以上的,及期满1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并安心工作者。也就是主要按照党龄、军龄计算。
(3) 会计、审计、医生、司药、护士、机要、报务、文书、印写、档案、演员、研究员、编译、记者等人员能掌握业务,安心工作,从事该项工作连续期满8年以上者。
凡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工作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民主人士及专门技术人员,按职务评定灶别不计年限;但中央机关须经部长以上、地方机关须经省主席以上首长批准。
供给制的变通——包干制
1950年,干部们的供给制大部分变通为“包干制”。就是由各单位(国家机关)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由领取者自行处理。主要在伙食方面,自己向食堂购买“饭票”等。至于服装(干部服)还是由组织上按级别发放;住房,还是由各单位按级别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