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中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全日制博士学位,可认定为工程师;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 2 年以上;全日制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认定为工程师;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
(4)后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6)后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7)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 5 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以上;
(8)后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 5 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6 年以上;
(9)无相同相近专业学历或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 5 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8 年以上。
三、申报人员应满足的业绩成果其中两条(含)以上:
(1)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1 篇(须具有 ISSN、 CN 刊号)
(2)作为参与人完成 2 项(含)以上工程设计、生产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合同、立项、中标通知书、鉴定验收报告、项目任职等);
(3)参与承担过 1 项(含)以上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转化等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合同、立项、中标通知书、鉴定验收报告、项目任职等);
(4)参与承担过 1 项(含)以上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获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等);
(6)获得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县级(含)以上人才工程项目(荣誉证书、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等);
(7)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任务获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具有县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或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等);
(8)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专利证书、专利报告);
(9)参与完成 1 项(含)以上市(厅)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项目合同、立项、鉴定验收报告、项目任职等);
(10)参与完成 1 项有关工程技术领域的市级地方、企业(含)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起草和制定,标准或规范并颁布实施(封皮、目录、前言等);
(11)参与完成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技术有较大提升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项目合同、立项、鉴定验收报告、项目任职等);
(12)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 1 项全过程施工项目,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项目合同、立项、中标通知书、鉴定验收报告、项目任职等);
(13)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技术负责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安置 80 人
(含)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 150 万元(含)以上(社保证明、完税证明、税金单等)。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工作实绩突出,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条(含)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