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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青岛中院再次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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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曾经打假的人在再次消费时不再被认为是消费者,那么‘职业打假人’将被剥夺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在消费领域受到的权益侵犯将得不到法律救济,这相当于在法律上被判处了死刑,这违反了法律中人人平等的原则,严重违背了基本法律原则。”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孙志远法官,曾撰写了一份引人注目的打假判决书,他最近又判决了一起支持“职业打假人”10倍赔偿的案件,继续支持食品领域的打假,受到广泛赞誉。
这起案件涉及上诉人励某和被上诉人福州爱品惠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励某在网络上两次购买了12盒咖啡,总花费3874元。收到货物后,励某食用了一包后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含有766μg/g的他达拉非(伟哥)。
因此,励某将销售方告上法庭,指控其销售含有药品成分的咖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获得10倍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励某的诉讼请求,但励某上诉后在二审中获得了支持,获得了38740元的赔偿。尽管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并不大,但对于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再次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牟利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励某购买的咖啡价格高于普通咖啡,并且在一个月内连续购买两次,这不符合正常理性消费者的行为。此外,励某频繁提出食品安全问题,并主张高额赔偿,因此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而不是消费者。这也是许多法院驳回打假人索赔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励某曾经打过假,但在再次消费时,他与普通消费者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6-11 18:37回复
    本文很有深度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3-06-1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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