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法更改需求:不是总督
版本3.3.3,我关了所有MOD也依旧有这个要求,不清楚是不是这个版本独有的BUG,而且我上wiki看了下,发现wiki显示的更改继承法要求也没有要求不是总督。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更改长子继承法的可选需求之一又是:是一名总督(另一个可选要求是封建后期行政体制),我看了一眼代码,发现P蛇在长子继承法的代码注释里写着:只要不是穆斯林,总督总是可以拥有长子继承法,同时代码也显示拥有长子继承法的总督没有其他可选继承法。
这说明了什么?蠢驴默认一个总督应当使用长子继承法,这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


只要拥有一个与新头衔同级或更高的主头衔,那么新创建的头衔将会遵循主头衔的一切法律,包括继承法。
但是,CK2的拜拜和神罗分别具有独特的帝国选举制和帝国选侯制继承方式,这两种继承法在创建新的王国甚至帝国头衔时也会被分配给新的头衔,使得在将具有此继承法的王国头衔分封出去时(无论是不是总督),该头衔的新持有者会被迫采用不能保证世袭的继承方式。
如果该封臣是个非总督封臣,这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封臣为总督,问题就来了。王国总督的头衔会在死亡时返还给上级领主,但是他们控制的伯爵领不在此列。尽管被作为总督分封出去的王国不会显示“总督制”以外的继承法,但实际上它固有的继承法将会作用与该总督头衔持有者的伯爵领上,使得一个同时拥有公国和王国总督头衔的封臣无法保证在他或她去世后,伯爵头衔由子女继承。一旦该王国总督没有控制好选票,其伯爵头衔可能被手底下某个封臣,甚至某个不知道从哪里蹦出来的其他头衔的持有者/继承者所继承,然后各种飞地层出不穷,法理版图被撕成狗咬一样。
玩家的确可以通过将王国头衔改为任何非选举继承法来改善这一情况,但是,帝国选举制和帝国选侯制度,均被视为是选举继承法的一个种类。将选举继承法改为世袭继承法,相当于剥夺了所有封臣(无论他们有没有投票权)在继承中的权利。这使得所有封臣将对领主在数十年内-25的好感度,并且可以叠加。改两个王国的继承法就是-50,四个就直接-100。
于是可能是为了应对这种滑稽的情况,P蛇给出了令总督总是能够采用长子继承法的解决方式,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一解决方式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与改变继承法需求的底层代码冲突了(底层代码也就是所有继承法均具备的更改需求,在laws文件夹的txt文件中是无法自行修改的)。
完全不明白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一问题,有无大佬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