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莫某在与罗某争吵过程中推了罗某一下,该暴力行为并不属于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的成立条件:1.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2.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轻伤实际上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伤害,如砍掉小手指才算轻伤)
因此,
在客观方面,罗某用拳击莫某的面部以及推搡莫某,应当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从法医的鉴定结果来看,莫某的死亡结果与其后脑部碰撞门框存在因果关系,而其后脑部碰撞门框是由罗某的推搡行为导致的,故罗某的行为与莫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方面,罗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已经预见了,但认为能够避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故罗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