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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正义”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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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不矛盾,因为在没有合法的审理程序和确实充分的证据链的前提下,没有人能够确定被告人真的犯了被指控的罪行。换句话说,没有证据,你,无论是发冠还是网友,是怎么知道他真的犯了罪呢?
◆只有在国外的某些影视剧中,明明有很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因为证据采集方式有瑕疵(比如景茶申请搜查令晚了几个小时之类)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故而因证据不足判无罪,这才构成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矛盾,也就是明明知道有罪,无奈关键证据“不合法”只能判无罪。
◆这种情况在国内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国内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以xxbg和诱供的手段获得的口供,其他证据很难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遭排除。
◆至于“结果正义”,那完全是个伪命题。光给你一个结果,你怎么判断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判劳荣枝死刑就是正义?不判死刑就是不正义?正义不正义难道纯粹建立在个人的好恶和主观判断之上?
◆所谓结果正义,应该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的罪责相适,该判死刑的判死刑,改不判死刑的不判死刑,那才叫结果正义。也就是结果正义应该建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
◆而什么叫事实,那必须是必须建立在证据和逻辑之上的理性判断,到底有没有故意沙人,并不是一句“七条人命”,一句“有关”就可以直接认定的,必须严格分清法律责任才行,难道与“七条人命”稍微搭上一点关系就必须全部死刑?
◆朴素的正义感本来没错,但是这种与生俱来的廉价的东西不能成为某些人践踏法律原则和人类基本逻辑的理由,更不能成为网络怨妇污蔑律师、谩骂网友、发泄戾气的借口。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3-05-21 10:41回复
    看看无脑劳黑怨妇的典型言论,正好符合2楼我列的基本特征:
    1.怨妇认为,把受害人引诱到出租屋,然后被害人si了,就是故意沙人。怨妇呀,劳荣枝引诱被害人到出租屋,其目的只是为了绑架勒索,为了钱,而不是为了沙人。绑架受害人并不一定意味着受害人si亡,常州案就是最好的反例,沙害被害人都是法子英事后单独的沙人灭口。
    2.大家质疑的本来就是发苑仅靠推理认定劳荣枝“明知或应当知道”受害人会si亡这一点,你倒好,上来就直接假设这一点是正确的,既然发苑说的都是正确的,那还有什么好讨论的呢?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3-05-2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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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6 2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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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怨妇还在用自己的无知胡搅蛮缠?犯罪只看结果不看动机?那我问你,某人驾车只是想闯个红灯,没想到撞死了个人。按你的说法,人死了,结果很严重,驾驶员是不是要判死刑?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3-05-2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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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用南昌熊某“人高马大”推测出是劳荣枝捆绑了他的手脚进而推测出劳参与了“实施”作案,用温州案劳荣枝“取钱”推测出她有作案“动机”,用常州案两人“全程不说话的默契”推测出两人是“共谋”,用合肥案“买冰箱”推测出劳荣枝参与“作案准备”……
        ◆然后,把这些拼起来,形成了“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起案件中均存在共同作案的动机、谋划、准备、实施的“证据链”。这就好像,用马之脸、鹿之角、牛之蹄、驴之尾,拼成了一头麋鹿,然后说,这四头全是麋鹿。


        20楼2023-05-2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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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界一致公认的是,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因为如何侦查、如何起诉、如何审判,一切都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且刑诉法这把尺就在那里放着,界限明确,毫不含糊,所以,程序是不是公正,有没有违法,实际上甚至连辩论不需要,都是非常显而易见的事情。所以程序正义可以是绝对做到的。
          但是实体正义只能是相对的。因为所有案子都发生在过去,有些还是很久之前的事情,所以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我们只能通过证据和逻辑去尽量还原,但最多也只能无限接近,理论上不可能绝对还原。所以,实体正义只能是相对的。如果证据确实充足,形成证据链,且排除了合理怀疑,我们可以说“基本接近真相”,也不敢说“这就是真相”;如果证据不足,没有形成证据链,且排除不了合理怀疑,那么我们认为的“真相”只是“可能性”之一,很可能是错的。
          所以,所谓“实体正义”实际上是不可能事先被知晓的,或者说我们永远无法知晓,在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你怎么知道事情就是你说的那样,某人就一定是罪犯呢?你又不是上帝,又没有监控全程录像,你怎么可能知道过去的事情是怎么样的呢?
          所以,所谓的“实体正义”只是建立在人们主观意识之上的一种价值判断,而非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的事实判断。


          25楼2023-05-3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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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律师的职能:
            ◆在控辩法“三国演义”的制度设计中,律师的“人设”本来就是对公诉方形成制衡,在法律红线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律师为了自认为的“正义”而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事情,那才是违反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谁能保证律师自认为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呢?如果律师被附加“正义”的要求,有没有可能出现控辩法三方一边倒冤枉被告的情况呢?“三国演义”变成“桃园三结义”,那才是制度的悲哀。
            ◆法律的正义来自各方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而不是靠某一方或几方参与人员自觉的“正义”之举,因为“正义”只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而任何具体的个体的价值判断都有可能是错的。而律师的正义就是来自他忠实履行制度设计中自己的定位,也就是尽一切所能为被告争取利益,否则就是不务正业。


            来自Android客户端29楼2023-05-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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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正义就是开上帝视角的说法。。因为这些蠢货都跟上帝一样,能看到结果应该是什么样,不需要过程反复的检视,逻辑上就是不需要变量,已经知道结果了。。个个以为都是上帝一样,无所不知,却蠢得跟猪一样。。真配得上鼠头被当成鸭脖的对待。。。


              IP属地:广东32楼2023-06-2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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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23-07-0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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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6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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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法律规定的“钢尺”在那里放着呢,程序正义不正义一目了然。但是结果是不是正义如何判断呢,谁去判断呢,判断标准是什么呢?难道判决结果和怨妇“认为”的一致就是正义,和怨妇“认为”的不一致就是不正义?怨妇的谬论,真是毫无逻辑可言。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23-07-2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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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劳默怨妇的理解力。我看他们都没上过高中,因为只要上过高中,就学过哲学,只要学过哲学,就会知道这种“对立统一”的最基本哲学问题。
                    ◆审判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没错,问题是,你怎么评判结果正义还是不正义呢?“杀人偿命”?那你得首先确认“杀人”的事实是存在的,其次,其“杀人”的主观恶意需要用死刑来严惩。在获得确切、充分的证据之前,你怎么确认这两件事呢?你又不是上帝,你又不是谷歌地图,你又不是监控录像,你又不是狗仔队,你怎么确认这两件事呢?既然你不知道事实真相,你又怎么评判结果正义还是不正义呢?
                    ◆哲学告诉我们,真理只能无限接近,但永远不知道有没有达到。既然如此,我们只能通过合法、科学、细致的侦查、审判、辩论等程序,让我们去不断接近真相,接近真理。
                    ◆总之,程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结果正义,但结果正义只能通过程序正义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没有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只是瞎猫碰上死耗子,碰运气而已。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7楼2023-07-2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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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口P保护协会 到这个吧来看看吧,那个吧全是只会喊口号的法盲怨妇。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8楼2023-07-2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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