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荣枝一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劳荣枝肯定被胁迫”,但是却足以构成对“劳荣枝肯定没有被胁迫”的合理怀疑。工诉方有义务提供更多的证据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特别是,劳荣枝关于被法子英胁迫的供述,与其头部的伤情、曹某关于法子英小弟对法子英控制女人的证言、曹某关于亲眼所见法子英小弟对付女人的手段的证言、劳荣枝邻居关于法子英去劳荣枝老家打听的证言,等等,相互印证,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证据链。
◆还有,关于劳荣枝提出的常州案刘某亲眼看到法子英对劳荣枝拳打脚底的情节,法庭不应对这种可能对劳荣枝有利的证据采取回避态度。这不仅损害了法庭在搜集证据方面的公平性,也损害了刘某其他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刘某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