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医保政策,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近日,县医保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是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和“三个目录”。人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二级甲等医院不超过5000元,二级乙等医院不超过3600元,一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不超过3200元;人次住院床日二级甲等医院不超过17天,二级乙等医院不超过14天,一级甲等及以下的医院不超过13天。二是住院费用实行预付制。参保人员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预付,即职工医保的预付费用为预计住院医疗费用的40%(含起付金),居民医保的预付费用为预计住院费用的60%(含起付金)。三是住院医疗费用就地结算。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医疗终结出院时,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院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