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学历作为劳动者求职的敲门砖,很多企业招聘都设定了学历门槛。有的求职者为了获得理想的工作,“以身犯险”谎报学历。那么提供虚假学历、以虚假学历入职的行为算是欺诈吗?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有学历限制,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学历证书的,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提供虚假伪造学历证书,明显不符合用人单位招聘要求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期望,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学历门槛,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筛选能力出众的员工,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由于急于用人或其他急迫事由,未能全面、审慎地考察核实应聘者的有关资质和能力,在录用后才发现员工学历造假。于是乎想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在确有相关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学历造假或者其他职场造假行为,大部分是没有恶意的,无非是想跨过学历等门槛障碍,获得理想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不诚实、或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分情况的。

如果劳动者隐瞒学历或者学历造假的行为正是用人单位招聘所必须排除的条件,则劳动者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者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学历造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则用人单位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
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的价值红线就是诚实守信,在招聘环节,通过背调了解员工的学历、工作能力等是否造假,也是很容易验证的。如果是在劳动者工作了很长时间,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都能够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可能因为其他方面原因,但是企图以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这实际上是想将用人单位自身的疏忽与过失转嫁给劳动者,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或者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告知提供真实学历,也没有明确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的真实性,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也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虽然大部分作“伪学历”的劳动者,只是想换一个好工作,因为很多专业壁垒比较强的行业,对学历都是有硬性要求。但是,劳动法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走着一条自认为的捷径,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建议要规范并完善对拟聘用人员的教育背景调查工作机制。在招聘时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单位是基于劳动者学历、履历真实性才订立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前应当及时充分尽到学历核查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有学历限制,要求劳动者提供真实学历证书的,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提供虚假伪造学历证书,明显不符合用人单位招聘要求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期望,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设置学历门槛,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筛选能力出众的员工,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由于急于用人或其他急迫事由,未能全面、审慎地考察核实应聘者的有关资质和能力,在录用后才发现员工学历造假。于是乎想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在确有相关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学历造假或者其他职场造假行为,大部分是没有恶意的,无非是想跨过学历等门槛障碍,获得理想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不诚实、或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分情况的。

如果劳动者隐瞒学历或者学历造假的行为正是用人单位招聘所必须排除的条件,则劳动者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或者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学历造假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并且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则用人单位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
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的价值红线就是诚实守信,在招聘环节,通过背调了解员工的学历、工作能力等是否造假,也是很容易验证的。如果是在劳动者工作了很长时间,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都能够达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可能因为其他方面原因,但是企图以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这实际上是想将用人单位自身的疏忽与过失转嫁给劳动者,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或者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没有主动要求劳动者告知提供真实学历,也没有明确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学历的真实性,即使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也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虽然大部分作“伪学历”的劳动者,只是想换一个好工作,因为很多专业壁垒比较强的行业,对学历都是有硬性要求。但是,劳动法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走着一条自认为的捷径,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对于用人单位,建议要规范并完善对拟聘用人员的教育背景调查工作机制。在招聘时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单位是基于劳动者学历、履历真实性才订立劳动合同。在员工入职前应当及时充分尽到学历核查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