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充四角关系之前,我想先理清一个逻辑,就是邀月对江枫的救命之恩江枫到底有没有忘恩负义恩将仇报。
首先,施恩和报恩一样,都是自愿和自发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契约承诺,必须一定要履行的义务,邀月选择救江枫的行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积极的可以赞许的,但同时也是她自发自愿的行为。江枫有没有能力选择拒绝施救,或有没有过实际报恩行为或者有没有这种心思也是不得而知,坦白说,除非邀月身陷险境江枫见死不救,在其他情况下,即使一个人没有去报恩,也不能断定他就是忘恩负义。也许只是没有“及时”回报。
由于邀月救江枫同样缺乏详细情节交代,所以我们也不知道她的自愿行为到底有没有先设条件,比如说,我可以救你,但你必须嫁给我。江枫有没有在明知这条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邀月施救,或者甚至当时他到底是不是神志清醒都不得而知,只有满足这一条,才能形成一种契约关系,邀月才能以此为由指责江枫不守承诺忘恩负义。很显然并没有,因为邀月从头到尾都没提过恩情两个字,而江枫也从头到尾没有提过这件事可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恩人关系,而是更复杂的情感纠纷。
至于说江枫自己跑了不该带走邀月的奴婢这一说更是避重就轻了,这件事本来已经是情感纠纷了,不是简单的财产纠纷,月奴也不是邀月的私人物品,更不是邀月很重要的人,而且最重要的是月奴自己愿意跟着江枫走,人家神志清醒也有勇有谋怎能一句“东西”可带过?
可以这么理解,江枫不是也邀月的男人,月奴也不是邀月的女人。恩情关系只是他们四角关系中连他们自己都忽略掉的关系,屡次强调纯属找茬了。
另外,在主观意识上,江枫是带着自己所爱的人一起逃跑,而不是为了伤害邀月,也并没有做过任何伤害邀月利益身体的行为,至于邀月本身所受到的痛苦和伤害是她无法接受情感受挫产生的极端自残行为,不是江枫“带给她”的。但是邀月“”带给江枫月奴的可不再是恩情,而是生命威胁,不可能要求他们忽视自身生命威胁而却处处顾及顾及邀月的个人感受,她只是失个恋,别人可是要用命来拼。
首先,施恩和报恩一样,都是自愿和自发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契约承诺,必须一定要履行的义务,邀月选择救江枫的行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积极的可以赞许的,但同时也是她自发自愿的行为。江枫有没有能力选择拒绝施救,或有没有过实际报恩行为或者有没有这种心思也是不得而知,坦白说,除非邀月身陷险境江枫见死不救,在其他情况下,即使一个人没有去报恩,也不能断定他就是忘恩负义。也许只是没有“及时”回报。
由于邀月救江枫同样缺乏详细情节交代,所以我们也不知道她的自愿行为到底有没有先设条件,比如说,我可以救你,但你必须嫁给我。江枫有没有在明知这条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邀月施救,或者甚至当时他到底是不是神志清醒都不得而知,只有满足这一条,才能形成一种契约关系,邀月才能以此为由指责江枫不守承诺忘恩负义。很显然并没有,因为邀月从头到尾都没提过恩情两个字,而江枫也从头到尾没有提过这件事可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恩人关系,而是更复杂的情感纠纷。
至于说江枫自己跑了不该带走邀月的奴婢这一说更是避重就轻了,这件事本来已经是情感纠纷了,不是简单的财产纠纷,月奴也不是邀月的私人物品,更不是邀月很重要的人,而且最重要的是月奴自己愿意跟着江枫走,人家神志清醒也有勇有谋怎能一句“东西”可带过?
可以这么理解,江枫不是也邀月的男人,月奴也不是邀月的女人。恩情关系只是他们四角关系中连他们自己都忽略掉的关系,屡次强调纯属找茬了。
另外,在主观意识上,江枫是带着自己所爱的人一起逃跑,而不是为了伤害邀月,也并没有做过任何伤害邀月利益身体的行为,至于邀月本身所受到的痛苦和伤害是她无法接受情感受挫产生的极端自残行为,不是江枫“带给她”的。但是邀月“”带给江枫月奴的可不再是恩情,而是生命威胁,不可能要求他们忽视自身生命威胁而却处处顾及顾及邀月的个人感受,她只是失个恋,别人可是要用命来拼。
兰情缺意
闻讯若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