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即日起,我市将严厉打击“三烧”违法行为。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及其他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及其他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