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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梯噪音)关注身边的低频噪音|多小区换热站扰民 西安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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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身边的低频噪音|多小区换热站扰民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介入督导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23-02-25 19:47:27
http://news.hsw.cn/system/2023/0225/1593286.shtml


1楼2023-03-09 15:15回复
    关注身边的低频噪音|多小区换热站扰民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介入督导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琳 2023-02-25 19:47:27
      连日来,华商报持续报道了西安多个小区换热站噪声和低频振动扰民的现象,2月25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奔赴上述小区进行督导检查。
      环保部门:各区县不应推诿群众投诉 可“调解”
      25日下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实地走访了长安、新城、浐灞区域的3个被投诉小区,确实是换热站水泵运行产生的噪音和振动给居民生活带来影响,目前都已经组织召开了热力公司、物业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正在积极解决当中。
      对于市民关于换热站噪音究竟归属哪个部门监管的问题,环保执法人员介绍说,在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居民楼内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监管问题属于空白地带。根据环保部2011年发的函〔2011〕88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022年6月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于住宅区共用设施的噪声监督,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指定。”该执法人员表示,《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今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暂未指定小区共用设备噪声监管部门。但工作不能搁置,目前这种情况下,西安市环境生态局要求各区县不能推诿换热站类共用设备噪声的投诉,而是按照环保部发函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建议投诉人依法起诉。“希望西安的地方条例尽快修订实施,早日明确小区公共设备噪声监管部门,理顺工作流程,方便市民投诉维权。”执法人员说。
      律师:建议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属于上位法,《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属于下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两者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但不能因为《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正在修订中,缺乏具体的指定部门,职能部门就不履行职责。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因此,建议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进行联合监管执法,共同维护公众利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现阶段仍应执行修订前的《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因此,换热站噪声扰民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以及运营单位(即热力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虽然物业公司对因换热站噪声扰民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服务,物业公司有义务协调开发商、热力公司解决换热站噪声扰民问题,而非置身事外,撒手不管。同时,负责换热站的管理部门即住建部门亦有义务监管换热站噪声扰民问题。
      律师同时提醒广大购房者,根据《噪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大家购房时请务必看清楚合同中是否有噪声影响情况,以免后期陷入麻烦之中。
      华商报记者 李琳


    2楼2023-03-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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