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一)从官方表述来看,金融机构改革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中之重,被放在了前面。今年的新闻发布会后亦有媒体对此进行追问,易纲行长回应道“具体安排大家很快就会知道,总的方案是要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更加完善、管理的效率能够进一步的提高,而且能够更安全,也更强调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二)从表述上看,“效率”与“安全”是关键词,效率可能意味着针对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两会)的协调机制会进一步明确,原来的金融委这一议事协调机构可能会进一步升级(或不再隶属于国府?),来统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金融监管机构与发改委、财政部等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三)“安全”则意味着金融安全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在《金融稳定法》的框架内,各地成立的“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地方金融局”以及央行金融稳定局、金融管理部门的地方派驻机构等在职责权限、隶属关系上也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与此同时,一行两会之间的职责权限与定位可能也会发生一些相应的变化,且一行两会的各地派驻机构是否会进行相应调整亦值得关注。(四)此外,预计郭树清主席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一文中提及的“推动法人机构业务牌照分类分级管理”也将很快得到落实。(五)在强化地方主体责任方面,预计强化地方党委对金融机构党组织的领导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要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可能也是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