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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重点: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超车的时候可以借用快速车道。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重点:乘坐和载物都有一定的约束。